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公证机关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纠纷,制止不法行为,减少诉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发挥法律监督、法律援助、法律保障的作用。
公证处是根据国家授权或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国家专门证明机关,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可撤销的效力,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文书。公证书在国际上也得到广泛承认,在域外具有法律证明力。
这种职责效能,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是表现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业主单位可在以下领域引入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机制,以促进和保障建设要求。
招标投标理论的提出和实践的开始与武汉市是密不可分的。从八十年代开始,武汉市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国有企业产品外购外协件的招标工作,作为这一新的理论中设置的重要监督环节----公证,也伴随理论的创新和实践的丰富、发展而不断成熟起来。十几年来我们介入的招标活动包括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长江三峡工程设备国际采购、武汉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江汉晴川桥、江汉五桥建设、江汉六桥业主择定和葛洲坝至上海、天声桥至广州50万伏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工程、世行贷款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此外我们还涉足工程项目保险人择定招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重大软科学项目研究招标,产品辅料设备采购招标。从2000年开始,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我们也做到了同步服务。
1.公证活动是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实施的,事前介入和全程同步是公证监督有别于行政监督、监察法纪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大特征:
(1)事前公证审查:如材料提交是否齐备、合法;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招标委托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招标失败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是否完备、公平、合法;
(2)全程同步监督:如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合法,投标书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2.现场公证的程序设置能充分满足实现监督职能的需要。
(1)投标公证监督:监督投标人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送标书;投标截止时,封闭投票箱或标书存放场所。
(2)开标公证监督:监督招标人按公告或招标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监督投标箱的启封,检查标书份数和标书密封情况,监督标书启封;查验标书及附件是否齐备、有效,监督工作人员编号登记;监督唱标过程,唱标是否与投标书一致,记录是否有误。
(3)评标公证监督:查验评委的身份及其资格;监督评标、定标及有关规则、纪律的公布情况;检查标底密封情况,监督开启;监督评委的表决,复核定标结果并督促评委在相关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3.公证较之其他形式的监督表现出特有性。
(1)公证是招标活动中开标有效性的形式要件,即所谓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北省公证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不履行公证程序,招标活动将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即开标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2)依法对招标行为的公证证明,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公证具有当场制止失范和违法行为,阻滞其在程序上进一步发展的特有效能。《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1条和《湖北省公证条例》第20条均明确要求:在办理招标投标等公证事项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或当场宣布不予公证)。上述情景一但发生,由于公证人员的现场拒绝和退出将直接使招标程序陷于停滞状态,同时也将使招标活动的有效性失去合法基础,更使招标活动的结论无法对抗广泛的群体和不特定的第三人。正是由于公证具有制止违法和失范行为这一特有效能,既使公证在招标监督上更具有现实性,也使公证监督有别于其他各类监督的滞后和空泛。
实践回顾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证程序规则的设置和公证执业人员素质及经验储备现状,能充分把握和满足招标工作的规范要求。
【招标、投标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2、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3、《湖北省公证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
4、《武汉市公证办法》(市政府74号会)第二十五条。
我处办理招标公证概况
从这几年我处为大型项目招标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实践看,招投标活动种类是越来越多,既有基建工程招标、又有保险人招标,也有重大软科学项目研究招标,还有产品辅料设备采购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仅省内、国内的知名企业参加了投标,甚至国际上的一些大公司也纷纷加入投标人行列。
【 严守招标程序,维护招标活动的严肃性】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我处在办理武汉污水项目沙湖、二郎庙地区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招标活动公证中。根据事先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公证员于当日十一时整准时封好投标箱。十一时过八分,投标人武汉自来水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投标书送到投标现场,尽管该投标人员及有关部门领导再三请求网开一面,公证员仍按国际惯例和事先制定的规则,坚持认为该公司的投标书应作无效处理。对上述招标活动,《长江日报》、《武汉晚报》均于次日分别以"迟到八分钟,白费月余功"、"痛心迟到八分钟,失去投标权"为题作了及时报道,司法部公证司编辑的《公证工作简报(第二十期)》以典型证例及时刊发。
【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确保开标仪式的规范性】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时,武汉市污水项目WWW/4.0国际包的开标仪式正式举行,在开标仪式上,当唱标人唱出中建三局WWW/4.02包的报价为四百二十六万元时,投标席上的各投标人顿时沸腾起来了。WWW/4.02包是在二郎庙新建一座规模为180,000M/d的城市一级污水处理厂。这个工程的造价最少得3000万以上。中建三局的工作人员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唱标人唱标有误。公证员和唱标人经核对投标报价单,发现报价单的英文报价与中文报价不一致,中文报价为四千二百六十万元。中建三局工作人员认为英文报价属笔误,应以中文报价为主,鉴于此公证人员当场出示了招标文件,指出英文是本次国际标的投标语言,唱标应以英文本内容为准,至于中建三局出现的这样情形,按照国际惯例,在开标后的询价程序中,中建三局再向业主单位申辩。中建三局听从了公证人员的意见,当场确认唱标无误,并按规范要求在唱标记录单上签字。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赢得国际机构的认可】
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我处办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武汉污水项目招标公证已有五次,公证人员的良好素质和执业水平不仅得到了业主单位的肯定,还受到被世界银行组织、国外监理机构的称赞。公证程序已成为招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武汉污水项目WWW2.01包开标结束后,对投标人交通部二航局的投标降价函是否有效的问题,有关部门出现了争议。美国生态和环境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监理公司,来函要求公证人出具一封签字并盖有公证处正式印章的书面陈述,证实寻找交通部二航局折扣信件的过程,并确认此信件为该投标书的有效附件,同时要求将公证书连同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投标文件一并送交世界银行。世界银行组织收到公证书后,又专程派官员抵汉,与公证人员会谈。该官员还就会议内容作了详细记录,一并呈送世界银行总部。世界银行在认真听取了公证人员的意见后,不久即得出结论,采纳了公证书,确认交通部二航局降价函有效。该单位最终还被定为中标单位。
【严谨监督全程介入武汉市政务网工程招标】
1999年是国务院倡导的"政府上网年",为加速我市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和扩大,经市计委批准,由市经济信息中心承建的"武汉政务网络工程"招标和评标于1999年7月4日至7日在三角湖度假村举行,我处参加了全部的招、评标过程。
"武汉政务网络工程"建立的目标为在市领导机关、各委、办、局、区之间搭建起高速数据通信环境,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服务的合作,为政府信息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武汉政务网络工程"是我市一项重要的形象工程,市政府给予高度重视,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投标单位需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信誉。6月5日至8日,市经济信息中心采用邀标方式邀请了16家单位前来投标。7月1日,投标时间截止,共收到有效标书16套,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标书予以封存。
此次评选最优投标方案和最优系统集成商,评标议标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公证员认真审阅了评标方案和规则,并就有关细节与评委进行交流和磋商,形成统一认识。经过投票,评委从16个投标单位中选出6个单位进行最后的定标。在7月4日至7月6日三天的评标过程中承办公证员一直在场监督,并作了记录,确保评标工作在公开、公正的情况下进行。最终经过评委的讨论和打分,选定长江数据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多思科技发展公司两个中标单位。
我处在本次招标过程中严谨细致并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与会各单位的赞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认真为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招标工作做好公证】
为了提高长江干堤防洪能力,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水利部批准,长江水利委员会日前成立了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此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长江一、二级堤防和重要堤防工程中的穿堤建筑、基础加固和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工程。据了解此项目资金由国家财政预算支出,总额达150亿人民币,工程周期四至五年。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该局于二000年一月十四日首次对安庆江堤加固工程等五个项目施工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此信息引起我处的高度重视,经向招标单位宣传我处执业同类业务的经验、水平、效果,招标人决定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我处受理后,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此次执业效果,将决定此项目以后系列招标活动的公证承办机遇,因此对人员进行了安排分工,处主要领导带领公证员多次与招标代理人湖北长江招标有限公司负责人共同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针对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先明确解决方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过程的具体操作,作出安排。在投标、开标过程中,公证员与开标人认真做好每个环节,仔细检查投标书,认真审核投标文件,严格按事先制定的规则操作,对开标中出现的问题,公证人员的建议均取得了开标人的认同。
此次招标共有五个项目十一个标段,127人次参加了投标,其中有2份标书被现场认定为废标。经过招标人与公证员的共同努力,本次招标活动圆满完成,并取得了全体投标人和招标单位的一致好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0年6月24日在对长江水利委员会领导人呈报的关于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上批示:长委"能秉公依法公开、透明招标、能做到这样是难能可贵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晚间新闻》曾作过报道。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开工建设以来的200余个标段招标及合同均是在我处现场监督公证下顺利完成的。
【介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先后出台了《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的,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而被称之为"阳光作业"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引来的是社会,特别是供应商们对作业的公正性更多的关注。
二000年六月初,处领导在报纸上了解到政府采购工作在武汉市即将启动的信息后,当天下午即主动上门,与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介绍了我处多年来在办理各类大型招标活动公证的一些情况,并表示可集多年执业之经验,帮助拟定、完善招标工作规范,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执业风范,适应政府的这一崭新的工作要求。公证机关的及时服务,正是第一次单独承办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政府采购中心领导之所求,经请示,他们于八月初正式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接受申请后,处领导即召集有关人员认真研读相关政策、法规并拟以经济金融室工作人员为主体,全面介入此项工作。承办公证员先后帮助该中心设立投标人签到登记程序、投标人代表现场确认投标报价程序。认真审查了《招标文件》,对该文件中的一些疏漏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在了解到该中心尚无投标箱时,我处又主动为其提供。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导的肯定,他们说:"公证处的介入,使我们的招标工作上了一个档次,我们要长期合作下去"。
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政府采购中心举行了武汉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项目招标活动。本次招标活动,是为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江汉分局等十五家市直单位采购五十二台各车辆,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上午九时,湖北柳菱汽车公司、神龙汉阳汽车销售公司等十家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在开标现场,公证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仔细检查了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准时密封投标箱,认真监督了唱标人唱标,并现场宣读公证词。我处公证员的工作得到了投标人的肯定,武汉机电汽车分公司的代表说:"有公证员在,我们放心"。
一年多来,我处已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十三次采购招标进行了公证。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合同也已引入公证监督机制。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完成的《政府采购招标公证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一文,荣获省、市首届政府采购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和二等奖。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和事实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即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方能受到法律保障。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工作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当事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同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情况,保全证据公证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
2、对书证、物证的保全,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和物质材料。
3、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等。
4、行为过程的保全,如债权催告文书送达、交付购物的事实。
在实践当中,保全证据的公证往往是上述类别的综合体,如房屋拆迁,房屋强制拆迁,财产清点,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均是如此。
保全证据的方法,一般视不同的证据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
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并妥善保存,使之成为不易灭失或变形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书面形式,不致事后由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遭到歪曲或篡改。
2、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并将情况认真记录类案。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应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
3、鉴定。例如,对商品的内在质量或特定行为的性质可以进行鉴定,以保存其在特定时间内的客观记录。 【物品搬迁证据保全】
武汉洪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属物业虹景花园内C708、A139二幢别墅中物品的清点、搬迁和封存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经我处核实,C708号别墅的买主张×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与洪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房,并入住别墅,但张×支付第一期房款后,即迁出该别墅,既不再支付余下房款,也不理会洪汇公司的催告,至今已达数年;A139号别墅的买主程×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与洪汇公司签订协议,以其财产国贸新都公寓五套交换A139号别墅。程×于一九九八年因涉嫌经济犯罪潜逃,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别墅被查抄多次,换房协议未能履行。上述两幢别墅的买主均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欠下巨额管理费,为减少损失,洪汇公司决定搬出别墅内物品,予以封存,别墅另作他用。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该公司向我处申请对搬迁、封存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三月三十日,我处派三名公证员到虹景花园现场,洪汇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别墅以及清点、搬迁和封存别墅中物品的全部过程均在我处的监督下进行。我处还与工作人员一起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洪汇公司制作了物品清单,我处进行了核实,全部照片和录像带也保存于我处。四月十一日,我处为洪汇公司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中包公司证据保全公证】
武汉中包恒发建材商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五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常码头村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该地块因规划原因搁置了二年。在这二年里,周边某单位垃圾清理人员不听工地看管人员的劝阻,经常往工地倾倒大量垃圾,至一九九八年五月已堆积成一座长63米、宽44米、高3米的垃圾山,清理需高额费用。该公司因施工计划迫在眉捷,为获取有力证据用以索赔,该公司向我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我处予以受理。
我处向该公司详细了解了事件的前后经过,制作了谈话笔录。五月二十七日,我处派员到工地进行现场勘验,该公司人员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和测量,我处核对了勘验结果,并作了记录。六月十日,我处根据勘验结果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康佳公司证据保全公证】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下午,我处公证员在汉口汉黄路1号湖北省粮食食品进出口(集团)隆昌实业贸易公司仓库一楼,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存放在该处电子商品的受潮情况予以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对当事人未来可能进行的诉讼的有力支持,是一项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证业务。在接到康佳武汉分公司的申请后,公证员首先审查了该公司保全证据的原因、目的。在了解到受潮商品系电子商品后,公证员建议申请人邀请有关电子技术专家到场,以便对受损情况做权威鉴定。在受损现场,公证员会同武汉市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两位工程师及摄影师等人员,采用拍照、抽样检查及数字统计等手段,对商品的受损情况做了详细记载。事后,公证员又及时准确地制作了保全证证据公证文书。我处公证员细致认真的工作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目前,实践中的主要情形是约定提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
【设备款提存公证】
汉口电力设备厂因与武汉江汉电器公司达成兼并协议,约定由电器公司以25万元购买电力设备厂闲置设备,用于安排设备厂18名下岗职工,并于七月十三日专门签订了《购置闲置设备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双方存在疑虑,电器公司担心设备厂职工阻拦设备搬迁,设备厂职工则担心货款难以到位。为消除不信任感,双方提请我处对合同予以公证。我处受理申请后,经研究认为办理提存公证监督合同的履行较为妥当。七月二十日,电器公司将二十五万元货款提存到我处,我处通知设备厂,货款已付至,可以交接。二十七日,双方在设备厂交接闲置设备,未发生阻拦情况,交接顺利。随后,双方到我处作书面证明,确认设备交接完毕,无遗留问题。我处将25万元货款转至设备厂帐上,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合同价金提存公证】
美宝莲(苏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原与武汉三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有经销商协议,至今年六月三十日终止。双方为解放协议终止后的货物处理等一系列善后事宜,经协商达成《一揽子解决协议》,为使协议能得到彻底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我处予以受理。
我处根据双方达成的《一揽子解决协议》,与双方作了谈话,确定了提存及债务清结程序。七月三十日,美宝莲公司向我处提存预付款120万元,我处通知协议双方开始有关交接手续。截止八月三日,善后交接进行完毕,双方均书面表示无遗留问题,并根据清算结果同意由三点公司领取提存款915034.24元,剩余的款项退还美宝莲公司。我处经双方确认无疑后,进行了清结工作,完成了本项提存公证。
上述两个证例的当事人均表示,办理提存公证使协议双方消除了不信任感,公证处在促进和监督债务的履行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提存公证前景广阔,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提存公证为社会所认同,充分发挥其作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提存公证】
武汉宝森实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拥有面积达11.88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与武汉金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武汉汇源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协商,愿以901902.50元的价格向二家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于一月十一日达成协议。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较长时间,双方在付款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为此,双方人员到我处咨询解决办法。我处了解情况后,建议采用提存的方式解决付款问题,得到双方采纳。
一月十二日,汇源公司与金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901902.50元土地转让款汇至我处提存专用帐户。我处分别与各方代表进行谈话,对此行为予以确认。宝森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一月三十一日,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各方人员到我处交接提存款。在各方代表及我处均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宝森公司将转让款从我处帐上提走,至此,双方合同履行完毕。该项公证成功地解决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互不信任问题,也使我处在提存公证领域进一步积累了经验。
【以提存方式确保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我处办理了一项股权转让款的提存公证。申请人张全芳等四人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由张等四人将其拥有的湖北开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的人民币800万元转让给舜杰公司,此合同经我处公证。为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双方在我处的建议下,决定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随后,舜杰公司将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交我处提存,双方开始着手股权过户相关手续。十一月十五日,股权更名手续完成,双方来到我处,以书面方式确认股权变更行为已完成,我处将提存款转至股权出让方名下。至此,股权转让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公证处在本合同履行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公证机构认为无疑义的,依法制作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称为执行许可证明书,简称执行许可证。执行许可证明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此种文书,除属确有错误的外,人民法院不经审判,即可交执行员据以强制执行。审查发给执行许可证,等于代替了民事诉讼,越过了审判程序。
【我处为招商银行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我处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出具的《执行证书》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与湖北省化工总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一月签订了标的额为930万元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并以该公司仓库作为抵押。今年一月,贷款到期,该公司申请展期半年,随即与招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该行为防范风险、减少诉累,要求该公司一起到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我处在收到双方的公证申请并认真审查了各项材料后,予以受理。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我处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要求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借款人若不按期还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此承诺不受任何情况影响。"双方当事人按照我处的意见修改了合同条款,我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七月二日,贷款展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偿还债务,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在详细了解双方的情况并查明贷款本息后出具了《执行证书》。债权人持此证书向市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得到正式受理。此案已目前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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