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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证指南 → 涉外公证须知 |
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须知
一、经湖北省司法厅审查批准,武汉市公证处负责办理中国公民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旅游、探亲、留学、劳务、索赔、继承财产所需在域外、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书和来汉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申请的各类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和户口簿)。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含电传)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为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其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申请办理遗嘱、收养、赠与、委托、声明等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三、申请公证必须向公证处书面或口头说明所需证明的事实,并提交真实的证据材料。申请时应首先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或街道的证明(证明内容及要求详见证明参考样本)和相关当事人户口簿,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备索)。除此之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本人和父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或离境前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结婚证遗失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3、申请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离婚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4、申请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应提交相应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复印件、外文翻译件。如原件遗失应向原毕业学校申请补发或开具相应证明;申办在读公证,应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外文翻译件;申办录取(入学)通知书公证,应提交省教委普招办或大专院校出具的录取(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外文翻译件。
5、申请办理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证书公证,应提交相应专业证书及复印件、外文翻译件。如原件遗失应向原颁证单位申请补发或开具相应证明。
6、申请办理工作经历、简历公证,有相应职称证书者(如:工程师、教师、会计师、律师、厨师证书和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等)应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职称者可在证明信中写明所从事的工作。
7、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国外(或境外)亲属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近期来信(包括信封)。
8、申请办理存款公证,应提交存折和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及外文翻译件。公证人民币存款仅限于证明当事人本人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定期存款,且己存满三个月,公证外币存款无此限制。
9、申请办理个人收入公证,限于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学金,当事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应提交个人所得税交纳凭证,公证处一般证明的是当事人的年收入。
10、申请办理个人经济状况公证,如:证明房产,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文翻译件;证明股票余额,应提交有证券公司盖章的截止当日收市时的股票余额交割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外文翻译件,同时交验股东代码卡。
11、申请办理涉台公证,应提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户籍誊本;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
四、申办出生、学历(实体公证)、经历、职称、未婚、未受刑事处分、个人年收入公证应交本人二寸免冠照片,申办结婚公证交夫妻二人单身或三寸夫妻合影照片。
对于公证文书使用国或申请人要求贴照片的,要求同上。
五、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离境前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据实出具。单位未设上述专门职能部门的,应在证明中注明,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己从原工作单位离职的,由人事挂靠、托管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安派出所出具。
公证处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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