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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证处业务范围

(一) 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 证明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转让、租赁、拍卖;
(三) 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身份、学历(成绩单)、经历、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存款;
(四) 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五) 证明法人资格、章程和资信;
(六)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提存;
(七)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该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八) 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九) 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业务。
根据《湖北省公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6月4日通过)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 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
(三) 城镇房屋的买卖;
(四) 股票和债券承销、发行中的重大行为;
(五) 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 抵押贷款合同数额较大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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