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颚发改价调〔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的按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转让、抵押、质押、解押的,每件收费500元,法人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500元。
(四)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在公证机构办证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0元(包含遗嘱代书费、副本费、摄像、光盘刻录费),在公证机构办证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0元(包含遗嘱代书费、副本费、摄像、光盘刻录费);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标准收取。
5、生前医疗预嘱,每件收费1500元起。注:公证机构可根据沟通时间、案件种类、复杂程度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收费。
四、意定监护,每件收费3000元起。
五、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六、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类
(一)保全证据,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每件收费1000元起,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每件收费2500元起。
(二)现场监督类公证,每件收费2500元起。
注:公证机构可根据时长、地点、工作量、案件种类、复杂程度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收费。
七、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每件2000元起(根据工作时间、工作量进行协商收取)。
八、办理用于遗产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参照《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颚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标准减半收取。
九、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1、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3、提存、登记、保管文书,每件100元。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起。注:公证机构可根据代拟的合同、协议等文书的复杂程度、涉及财产的价值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收费。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6、涉外公证书英文译文,每件收费80元,其它需翻译的文书由翻译公司根据市场决定价格。
7、上门服务费,江岸区、江汉区、洪山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每件收取上门费400元起,除上述区域以外的武汉其他区域,每件收取上门费500元起,执业区域外上门办证的,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8、查询公证档案材料并复印,按照公证编号每份公证书收取20元。
十、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十一、委托公证调查的,参照前述上门提供服务的标准收费。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出具公证书的,已经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三、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四、本收费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