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生育观念的变化,人口老龄化已经从“趋势”变成了我们需要面临的现实,在此背景下,如何从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民政扶持、社会人文关怀等各方面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不能仅仅局限于口号层面,本篇以老年人权益保护为视角,结合婚姻家事类公证领域,提供养老、护老的法律保障建议,从而最大程度消除老年人的担忧、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小编将其戏称为“套餐”,同时鉴于均以协议为表现形式,小编借用花中四君子一说将此套餐类比为协议“四君子”。
一、赡养协议
一份书面的“家庭养老分配协议”
《民法典》仅规定了成年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关于赡养协议的规定见之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在此立法逻辑下,赡养人之前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问题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指的是赡养人之间或赡养人、被赡养人之间,就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进行的有效协商和分配。在日常生活中,以“家庭协议”为常见形式。为保障协议本身的真实合法性,建议将赡养协议进行公证,通过专业公证人的参与,细化、规范赡养协议的内容和适用情形,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因赡养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
二、遗赠扶养协议
你能负责我的“生养死葬”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遗赠人(老年人)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对其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为条件,将特定动产或不动产在其死后遗赠给指定自然人或组织。与遗嘱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有偿的遗赠行为,扶养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特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结合到日常实践中,很多孤老担心自己病入膏肓无人照料、尤其死后无人妥善安排丧葬事宜,此时就可与信得过的人协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有偿遗赠方式,保障自己老年的生老死葬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被继承人死亡时,遗赠扶养协议具备极大的优先性,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人既可以对协议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证明,更重要的是,公证人可以成为有效的“监督者”,通过对受遗赠人是否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进行调查核实,从而在进一步处理继承问题。
三、居住权协议
房子可以给你,但我有权居住
“老有所居”一直是老年人最为看重的问题,实践中很多老年人其实愿意将房屋产权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但是却又担心自己老年毫无保障、居无定所。新的《民法典》在用益物权编中专门对居住权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为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居住权问题,无论是生前买卖赠与过户给子女抑或是放弃继承特定房产,均可以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为前提,设定有生之年的永久居住权,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就算放弃了房屋权属,依然能存法律层面上保障自身的居住问题。
公证员建议如条件允许,将上述居住权协议办理公证为佳。通过公证参与协议草拟、签订及执行全过程,固定证据,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保障居住权权益得以真正实现。
四、意定监护协议
万一我神志不清,你是我的监护人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指的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预防自己将来在行为能力缺陷时无法独立生活,行使民事行为,预先选择自己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将来的监护职责,该合同在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
简而言之,老年人可在意识清醒时,就与信得过的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如若后期老年人失能、痴呆、失去意识等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代为行使监护权,包含照顾生活起居、医疗救护和财产管理,为了老年人权益,紧急特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处分财产。与遗嘱不同,意定监护处理的其已丧失行为能力但依然处于存活状态的相关事宜。
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从而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立法支撑。
由于意定监护制度关系到监护权的确定,对自身以及整个家庭而言,关系重大,同时由于其成立和生效时间不一致,需要对监护权限尤其是处分财产的权限进行有效限制和监督。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制度,公证机构在其间可以是意定监护协议的代书机构、监护资格确认机构,也可以成为监督机构,避免指定的监护人主观恶意获利,老年人利益受损。
赡养协议,解决了老年人子女之间赡养分配问题;遗赠扶养协议,解决了特殊老人尤其是失独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居住权协议,解决的是老年人房屋居住权问题;意定监护协议,解决的是老年人万一神志不清丧失行为能力该如何获得有效监护和照料的问题。希望通过系列养老套餐,能够为不同情形、不同阶段的养老护老问题提供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