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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业务】开通绿色通道 解孤儿继承难题

发布时间:2018-09-18 14:05:5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父母双双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小勤(化名)想办理继承,但是父母亲生前的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很难提供。小勤为此犯了难。

    江天公证处急当事人之所急,积极践行“减证便民”服务,开通绿色通道,最终为小勤解决了房屋继承难题。





案情概况




    一天,公证员周勋正在一楼值班。一男子带着一位老婆婆和一位少年前来咨询。

    经询问,少年叫小勤(化名),该男子系小勤的二伯,老婆婆是小勤的奶奶,小勤的父母已先后因患病去世,遗留一套房屋,现在小勤系孤儿,尚未成年,小勤的爷爷及外公外婆很早就去世了,然而小勤的奶奶已近九十高龄,小勤的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小勤和奶奶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小勤的二伯向周勋提供了申请人(小勤和奶奶)的相关证明。并且小勤的监护人未能确定,考虑到小勤家庭的特殊性,公证员周勋在证明材料还不完整的情况下,受理了该继承权公证申请。






践行便民


    因小勤的爷爷、外公外婆去世较早,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且小勤父母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遗失,对整个办证过程产生了不少困难。

    为此,周勋上报处领导,提出公证方案,怕影响小勤的学习生活,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为小勤解难题:

    1、奶奶年迈,由小勤二伯担当监护人。

    因奶奶已近九十高龄,她自愿放弃继承权。但公证员还是详细讲解了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小勤奶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人员对此过程进行了录像。

    因小勤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员周勋详细告知需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确认小勤的监护人。由于奶奶年事已高,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小勤父母的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由小勤的二伯作为小勤的监护人,并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

    2、向4位亲友调查佐证家庭情况。

    为了小勤能顺利办理继承公证,短短几天内,周勋先后找到小勤的四位亲戚,对小勤家里的相关情况,及其奶奶的身体状况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3、进社区核查相关情况。

为了确保小勤监护人的情况属实,公证员周勋还到小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小勤的家庭成员及小勤的监护人情况,并给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

    4、高效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通过多方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一条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向公证处的陈述均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公证员周勋很快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5、依法减免部分公证费。

    了解到小勤家庭困难,公证员还主动向处领导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减免了部分公证费用。

    公证员周勋负责、认真、便民办证,得到了小勤及家人的称赞和感谢。





公证要点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应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庭选择适合的监护人。

    2、高龄老人在放弃继承时,要确认老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其真实意愿,并要告知放弃继承后的法律后果,最好进行录像。

    3、在收集公证证据材料中,应当充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4、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tips



    法定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